方在有意收购一家公司的前提下,为避免收购对象“坐地起价”,而事前达成的默契,这种默契可以用法律合同的形式确认下来,是无法违反的。
听起来,这对初来乍到的y娱乐极为有利,但李约却挑了挑眉,拒绝道:“很抱歉,y集团除了金钱方面,在其他方面都处于劣势,我们无法放弃自己唯一优势。”
友好竞争协议,就意味着无法提高价格来收购股份,这对“钱只是数字”的李约而言,自然是无法容忍的。
反观迪士尼这样的超级集团,它摊子铺的有多开,流动资金便有多紧张,要想吞掉同属六大的二十世纪福克斯,所花费的必将是天文数字!
“如果换股呢?用迪士尼的股份,换取y集团的?”
“抱歉!”
“可以约定,任意一方收购完成,需要拿出10%的股份,另一方按照收购价出资购买……”
“唔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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