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逢时动作很快,在他答应云之笑后,就让人着手处理,他虽然扎根在都京不满十年,但是在他的带领下蓝科在都京迅速站稳脚跟,甚至势头远超都京的顾、云、席、唐四家,俨然是一家独大。加上养父程锦天留下的人脉,让他黑白两道都能有个方便。
以至于云之笑拜托他的事,不到一周,前因后果就掌握地清清楚楚。这种事,私下里就是改个云之笑档案的事。但云之笑执意上诉,程逢时也不嫌麻烦,亲自约人,请客吃饭,插了个队,才可以不到二十天,就可以开庭,不至于积压好几个月。
虽然时间缩短了,但那边也有个条件,就是公开审理。审判员、控辩双方、讼诉参与人、书记员等相关人员。程逢时考虑到云之笑那张会引起议论的脸,建议她不要出庭,由律师全权代理。云之笑没有拒绝,她正好有不出庭的念头。
施害者出现在了庭上,开庭前程逢时的人专门找了他一趟,从他嘴里听到的和云之笑告诉给他的没有出处。而施害者也老老实实地再三保证在庭上会实话实说,把所有的一切都和盘托出。
云之笑专门去了他们之前待的那个地方。
在一处广场,和一群路人站在一起,视线聚焦在商场大楼上挂着的超大屏幕上。
进展很顺利,施害者正如开庭前答应程逢时的那样,没有一丝隐瞒地交代着一切。在云之笑周围的人,他们生气地讨伐着,对着屏幕上的人指指点点,说“这种人死一万遍都是对他的宽容”。
云之笑看着前方,眼里挂着淡淡的笑,耳朵里听着大伙儿的议论。
其实,她知道,对方并不是真的悔改了,是害怕程逢时。不过没关系,她要的也不是他知道错了,她要的是她自己的正义,他的处罚结果。至于知不知道错了,于她,不痛不痒的。
屏幕里,她的委托律师慷慨陈词: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,作为本案上诉的辩护人,我今日站在这里,是为了一个正义与法理交织的核心命题——紧急避险下的行为正当性。本案中,我的当事人并非蓄意伤害他人,而是在妹妹遭受不法侵害的危急时刻,为保护至亲免受更深的伤害,才实施了相应行为。
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,‘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’。
回顾案件经过,当上诉人目睹妹妹被施暴者强行控制、暴力侵害时,施暴者的行为已对其妹妹的人身权利构成严重且紧迫的威胁,这正是法律所规定的‘正在发生的危险’。再者,上诉人的妹妹患有心脏病,在当时极度混乱与紧急的情境下,上诉人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思考最优的解决方案,其采取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施暴行为、解救妹妹于危难之中,属于‘不得已’而为之。
或许有人会认为,施暴者最终不育及右手终身残疾的后果过于严重,超出了必要限度。但我们必须置于当时的情境中审视:施暴者正处于施暴的亢奋状态,其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升级性的可能性,若上诉人不采取有力措施制止,其妹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危及到生命。在保护至亲免受不法侵害这一重大利益面前,上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,尚未超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。一审判决认定其‘过度防卫’存在偏差,混淆了紧急避险与防卫过当的界限。
上诉人的行为动机纯粹,主观上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,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,不应承担刑事责任。恳请法庭依法改判,宣告上诉人无罪。”
当律师讲完后,广场上响着轰鸣掌声,有人双手做喇叭,撑在嘴巴,大喊着“好”。
主审人和左右两边